发布时间:2025-01-28 10:05:5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首先,建设前期环保审查审批完备,技术资料与环保档案齐全。这是项目环保验收的基础条件。
其次,环保设施及其他措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或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或落实,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满足主体工程需求。
其三,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标准。
再者,具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原料与动力供应确保、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第四,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或设计文件中设定的标准及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要求实施,建设过程中受损环境已采取恢复措施。
第六,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验证敏感点环境影响、清洁生产指标考核、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完成。
第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应措施已得到落实。